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部门 >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5-11-11 15:00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免罚条件 |
价格 | 1 |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及时退还加收的费用;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网络交易 | 2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首页位置公示了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但公示位置不显著;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3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1.网络交易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持续公示了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但位置不显著;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网络交易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广告 | 4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未表明出处,或者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2.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超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广告中涉及的专利真实、有效;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6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 1.涉案广告虽未标注“广告”字样,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有较为明显区别,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7 | 推销技术的广告,未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或鉴定时间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下列广告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清楚、明白、完整载明有关事项: (五)推销技术的广告,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或者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推销的技术真实存在且在有效期内;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8 | 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的,未表明出处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下列广告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清楚、明白、完整载明有关事项: (七)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的,应当准确、恰当,并表明出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或者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做到了准确、恰当; 2.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真实存在且在有效期内;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9 | 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1.内容真实准确,不涉嫌夸大、虚假宣传;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10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1.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11 | 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1.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与原核准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不一致的内容真实准确,不涉嫌夸大、虚假宣传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12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13 | 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2.与原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不一致的内容真实准确,不涉嫌夸大、虚假宣传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14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15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16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且已经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标识 | 17 | 网络交易中,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产品本身有能源效率标识,仅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网络交易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18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1.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该商品条码并非由经营者印刷或附加;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19 | 网络交易中,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或不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清晰可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销售的产品按规定标注了水效标识,仅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或不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清晰可辨;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网络交易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食品安全 | 20 | 食品经营者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非经营环节混入异物; 2.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混有异物; 4.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5.不影响食品安全; 6.非直接入口食品; 7.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8.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21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1.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仅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食品生产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22 |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3 | 食品摊贩经营者未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登记卡且在有效期内;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4 |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食品生产者仅名称发生变化;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食品生产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特种设备 | 25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在维护保养中,已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对维保项目和维保间隔的要求,保证电梯安全性能,并已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2.仅维保记录填写有误;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26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检测或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 1.在电梯现场检测中,已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对检测项目的要求,保证电梯安全性能; 2.仅电梯检测原始记录或电梯检测报告单项结论填写有误且不影响报告总体结论,或电梯检测实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瑕疵;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计量 | 27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及时改正且检定合格; 3.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28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29 |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销售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30 |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及时改正且检定合格; 3.眼镜制配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31 | 经营者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2.消费者未因格式条款受到实际损失;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32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不能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首页位置持续公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但公示位置不显著;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
知识产权 | 33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34 | 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35 |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1.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36 |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未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 1.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 | |
说明 | 1.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2.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