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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日期:2026-05-11 15:52    来源:南漳县行政审批局      字体:[         ]   关闭窗口

序号

负面行为

依据

一、承揽业务

1

不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或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而承接代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2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 1117号)第十六条

3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4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二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 2〕1117号)第十六条

5

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二十二条

二、编制、发布招标文件

6

编制的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6号令)第七条

7

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信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八条

8

巧立名目变相设定或收取没有法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


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第一条

9

向同一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组织开评标

10

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结果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号令)第五十八条

11

诱导或协助招标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 1117号)第二条

12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13

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14

开标程序不符合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15

评定分离项目公示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第六条

16

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或者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17

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或在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时,存在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十八条

18

拒绝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2.《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9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0

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 2〕1117号)第十六条

21

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不坚决抵制、不及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 1117号)第十六条

22

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 1117号)第十六条

23

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不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 1117号)第十二条

24

未按与招标人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或额外向中标人索取费用。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21号)第四条

25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不妥善归档保存应由本单位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档案资料,不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私自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相关资料。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 2〕1117号)第十六条

2.《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