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部门 > 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期:2025-08-01 09:51 来源:县住建局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附件1:
行政检查主体目录
序号 | 主体名称 | 设定依据 | 主体类型 代 号 | 备注 |
1 | 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条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 | |
2 | 南漳县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应用中心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3 | |
3 | 南漳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3 | |
4 | 南漳县装饰行业服务中心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 3 | |
5 | 南漳县建筑节能中心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条
| 3 | |
6 | 南漳县散装水泥服务中心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 | 3 | |
7 | 南漳县燃气安全服务中心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3 | |
8 | 南漳县污水处理服务站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 3 | |
9 | 南漳县建设工程造价站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3 | |
10 | 南漳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中心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 3 | |
11 | 南漳县建设工程监理站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3 |
填表说明:1.主体名称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设定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序号;
3.主体类型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填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填2、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填3。
附件2: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是否纳入“无感式” 检查事项范围 |
1 | 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南漳县燃气安全服务中心 | |
2 | 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南漳县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应用中心 | |
3 |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 南漳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 |
4 | 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 南漳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中心 | |
5 | 对建筑节能的行政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条 | 南漳县建筑节能中心 | |
6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南漳县建设工程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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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政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 南漳县建设工程造价站 |
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的行政检查”;2.设定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序号;
3.实施机构为具体承担检查任务的机构(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科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