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工作机构日期:2025-01-02 12:0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机构名称: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地址: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618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
电话:0710-5233361
负责人:王于平
机构职能 :
第一条 根据《南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南漳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全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规范性文件;拟定和编制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科技进步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监督和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主次干道、主要路段、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名街、名巷、名镇、名村、名寨、传统民居的认证、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拟订和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城市道路、给排水、泵站、桥梁、隧涵、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核或报批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城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负责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各类住房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县城(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和管理工作;规范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对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措施、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房地产开发、建筑业、建设监理企业等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审核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开展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房地产、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产业政策和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及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规章;监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五)负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建设行业标准定额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等管理制度;拟订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和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房屋租赁登记工作。
(六)负责指导编制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城市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燃气热力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和利用城市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档案。
(七)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特色乡镇建设和村镇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
(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等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管理、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拟订全县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监督城乡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和营运;拟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办法、制度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 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屋交易管理。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登记和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租赁市场管理及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备案工作。负责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房屋交易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筹集任务;负责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县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危险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负责县城区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及政策制定。负责编制房屋征收计划、审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组织拟订县城区危旧房屋的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白蚁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直管公房、破产改制移交房屋资产。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十二) 指导全县物业管理,核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城区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维修养护和分配使用工作。监督管理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十三)代表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县污水处理领导小组和县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开展检查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城市建设、房地产行业、物业行业等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全完善建设、房地产和物业行业信用红黑名单。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