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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5-01-15 14:45          字体:[         ]   关闭窗口

机构名称:南漳县医疗保障局

机构地址: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15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710-5231468

负责人:杨正强

机构职能 :

一、机构职能:

(一)负责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规划和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双随机、一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制定全县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责调整。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县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领导分工

杨正强: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县医疗保障局党政全面工作;

唐  坦: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股、待遇保障股、医药服务管理股、医药价格管理股、基金监督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