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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日期:2021-02-03 16:3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索引号: 011158671/2021-09025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2-01
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文号: 南市监告诫函[2021]2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停车场经营者:

近期,城关地区多个停车场因为停车收费引起了大量的投诉。为了维护好停车收费的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全县从事停车服务收费的经营者作出告诫提醒:

一、所有从事停车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二、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收费车辆类型、收费标准、交费方式、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将收费文件依据一并公示。

三、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后续时间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或者市场调节价收费(新能源汽车除外)。

四、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规定:

1、停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2、停车时长超过2小时,不足4个小时的,按照累计时长应交费用减半收取停车费;

3、持续停车超过4个小时的,按正常应交费用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五、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六、必须将《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在收费处的醒目位置悬挂。

七、必须应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收费票据。

各经营者应当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果不执行价格政策违规多收取费用,本局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