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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南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搬迁安置的公告

日期:2024-10-18 09:05          字体:[         ]   关闭窗口

为确保南漳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南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鄂政函〔2022108号,以下简称《禁止通告》)、《湖北南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湖北南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湖北南漳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湖北南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湖北南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南政办函〔202341号)、《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湖北南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公告》(南土批字〔202416号,以下简称《征收公告》)等,南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拟定了电站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有关工作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移民搬迁

(一)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包括:经《规划报告》《可研报告》确认的、《征收公告》范围内的搬迁安置人口、个体工商户,以及需做搬迁处理的农村小型专项设施及农副业设施、专项设施等。

(二)搬迁起止时间

南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搬迁启动时间为20241015日,截止日期为20241231日。

(三)搬迁安置人口变更处理

搬迁安置人口变更是指《禁止通告》发布、2022年南漳抽水蓄能电站实物指标调查之后,本公告发布的搬迁截止日之前,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家庭中因死亡等原因减少或因结婚、出生等原因新增的,由户主向所在村(社区)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二、库底清理

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完成库底清理范围内的一般清理和专业清理项目并通过验收。

三、组织实施

南漳县人民政府委托李庙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电站项目建设移民搬迁和库底清理工作,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县直相关单位和湖北能源集团南漳张家坪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移民综合设代、移民综合监理等单位配合。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