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日期:2023-08-25 16:20 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24220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南漳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25 | ||
| 标题: | 南漳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南漳县司法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 南漳县 | 县气象局 |
2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 南漳县 | 县气象局 |
3 | 死亡证明、殡葬凭证、火化证明 | 遗属领取丧抚费 | 南漳县 | 县人社局 |
4 | 机关事业单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 |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请 | 南漳县 | 县人社局 |
5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6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7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8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9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10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11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好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12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13 | 专用车证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14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15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16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南漳县 | 县税务局 |
17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南漳县 | 县行政审批局 |
18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南漳县 | 县水利局 |
19 |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南漳县 | 县委编办 |
20 | 办理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 | 亲属关系证明(不含首次办理探亲签注和探望配偶类) | 市级 | 县公安局 |
21 | 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或无犯罪纪录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证认定 | 县级 | 县教育局 |
22 | 完全民事行为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县级 | 县教育局 |
23 | 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县级 | 县教育局 |
24 | 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县级 | 县教育局 |
25 | 信用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县级 | 县教育局 |